焦作师专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为保证教代会执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进一步促进教代会工作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焦作师专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利益关系。
第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讨论审议教代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
(二)听取和讨论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汇报;
(三)讨论教代会年度会议有关事宜;
(四)讨论落实学校教代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五)听取讨论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教代会职权提交执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六)选举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七)讨论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申诉以及其他有关教代会的重要问题;
(八)讨论通过优秀代表、优秀提案、提案办理优秀单位等教代会先进评选有关事项;
(九)讨论需要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议事形式
第五条 召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是教代会执委会议事的基本形式。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还可以召开执委会扩大会议或执委会与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议。
第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议题由执委会主席、副主席根据实际情况商定,也可由学校党政负责人直接确定。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题。
第八条 议题确定后,校工会负责将议题(材料)提前发给参加会议的委员及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并做好会议各项准备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主持。
第十条 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应一题一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就讨论的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讨论的事项,需要形成书面决定或决议的,应提前拟好决定或决议草案供会议决策时参考。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以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按程序需要提交学校党委审批或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的,应及时予以提交。由职能部门提出的并需要由职能部门进一步报批的,应及时通知职能部门报批。可以立即生效执行的应立即执行。讨论决定的具体后续流程,执委会应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对会议情况如实进行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执委会主席签字后印发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表决与通过
第十四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主席或副主席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十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执委会会议的表决形式为:票决、举手表决、鼓掌通过等。
第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对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持不同意见的人数较多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留待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提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对执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对教代会执委会作出的决定应当遵从。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执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无原则性问题,可予以原则通过,并责成有关方面根据执委会委员讨论的意见,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授权执委会主席代表执委会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执委会决定或决议,如遇新的情况无法执行,应及时提交执委会复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要遵守会议纪律,对不公开的议事内容,与会人员应保密。会议议题涉及到与会者或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